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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焦作发布指导意见 规范环境监测设备性能指标

2016年08月08日 11:43:36 人气: 12725 来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仪表网 仪表文件】为规范河南焦作市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强化污染源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和《河南省污染源超标自动监控数据认定规则》等有关规定,日前,焦作市环保局专门下发了《关于规范焦作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据了解,为了规范自动监控设备的性能指标,《意见》要求,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单位所安装的仪器设备,应通过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进口仪器应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具备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和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于国家已开展认证的品目);仪器的名称、型号必须与上述证书相符合,且在有效期内;水、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还要符合《河南省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河南省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同时,相关单位在本辖区必须有合作的社会化运营单位,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为了规范自动监控设备的软件功能,《意见》提出,自动监控设施必须采集关键参数,并上传至环境监控平台;能支持标准的MODBUS RTU通信协议,并可制定非标准协议;采集监测仪器实时数据,并为数字量;应具有二级密码登录权限,普通用户可进行数据、参数及状态查询,一级密码可开展正常运维工作,二级密码可实现程序修改升级等;能显示污染源自动监测仪器的实时数据,能查询至少一年内的历史数据,包括统计小时数据以及日、月、年数据,污染物排放总量,并能生成和显示、导出、打印任意时间段数据报表及曲线;应可向多个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传输数据,互不影响数据的正常传输,并应支持定时主动上报、报警事件主动上报、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招调上报等,且应具有硬件和软件防病毒、防攻击机制。
  
  焦作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更好地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活动,根据《河南省污染源超标自动监控数据认定规则》要求,排污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必须委托社会化运营单位进行,并签订运营服务合同;社会化运营单位应建立河南省质量保证实验室,在本市内设立独立的运行服务机构及实验室,配备相应的运维车辆、设备、备品备件、整机等;社会化运营单位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应当取得连续自动监测类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合格证,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废水自动监控基站的运行维护,应符合《河南省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烟气自动监控基站的运行维护应符合《河南省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原标题:焦作市规范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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