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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等有关要求,指导和推动用电、工况自动监控规范建设和使用,强化非现场监管,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用电(能)
监控系统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监管,丰富、扩充现有连续监控的指标参数和非现场监管手段,一方面与现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互补充,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准确性和可信度,另一方面,对于不 具备浓度自动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实施用电(用能)监控等间接反映生产排放的连续自动监控方式。受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委 托,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开展《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及污染 治理设施用电(能)监控系统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技术 指南)的编制工作。
本技术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指南。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12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 17214.1 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装置工作条件 气候条件;GB/T 17215.321 交流电测量设备 特殊要求;GB/T 17626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系列标准;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
安装要求:
(1)现场端用电(能)监控系统安装施工应符合 GB 50093、GB 50171 等标准的规定。(2)用电(能)监控应满足 GB/T 17215.321 的要求。(3)布线应符合 GB 50312 要求,电缆敷设应符合 GB 50168 的要求。(4)现场端用电(能)监控设备所在站房应具备防雷系统,应符合 GB 50057 的规定。电源 线和信号线均应设置防雷装置。(5)用电(能)监控系统现场安装的数据采集设备及配件适应环境的能力应符合 GB/T 17214.1 的要求,抗电磁干扰能力应符合 GB/T 17626 的相关要求,数据传输终端宜安装在室内。(6)安装调试人员、电工、安全工程师、安全监督员应有相关资质,满足电力施工相关要求, 在安装施工过程中,应按照排污单位用电(能)监控信息自行备案表进行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应 避免对安全生产和环境造成影响,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对原有用电线路造成影响。(7) 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应保证稳定运行,避免断电。
安装点位要求 :
用电(能)监测点位应包括总用电(能)监测点位、生产设施用电(能)监测点位、污染治 理设施用电(能)监测点位等。
用电(能)监控设备安装点位须根据排污许可证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厂一策”应急管 控方案所示信息及现场实际情况开展,原则上要求全面覆盖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对总 用电、涉气生产线、生产工序、生产装置及其对应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的核心用电设备,均应安装。 生产、污染治理涉及多级工艺的,应在反映关键工况的设备处安装;采取多路供电或主备用供电 的,应安装在设施总线前端,严禁漏装;在准确反映排污单位停限产、错峰生产、污染治理设施 运行情况的前提下,布设的点位数量力求精简。
总用电(能)监控设备安装在排污单位总进线回路,生产设施用电(能)监控设备安装在排 污单位的生产线总回路及主要生产设备回路,污染治理设施用电(能)监控设备安装在排污单位 的治污工艺总回路及主要治污设备回路。
判定方法:
运用用电(能)监控系统采集的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状态数据,采用经验模型评估和人工审 核相结合的方法,对排污单位运行状态和异常情况进行判定。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用电(能) 监控系统的组成和功能、安装与技术要求、信号通讯与传输协议、 判定方法、验收、日常运行管理等,提供判定生产设施与污染治理 设施运行状态的方法。